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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5.2018

西安高新医院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

来源: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点击:5630     打印

第一条为保持医务人员廉洁从医,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发生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款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六、七款之规定及《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物资设备购销中非法接受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经济利益;在医疗活动中收受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统方费、介绍费、宣传费、转诊费,以及接受商家支付的旅游费用等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院党支部纪检监察组。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第六条对收受“红包”、回扣者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收受“红包”、回扣款额不满1000元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2年。

2、收受“红包”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不满 5000元或收受回扣款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2年;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或相应党纪处分)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记入个人档案;其中2000元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除行政职务,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收受“红包”款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收受回扣款 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医务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回扣、“红包”的,医院各级领导违反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严禁科室及医务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免去该科科主任职务。

第九条 严禁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凡违反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罚。

第十条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款额包括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员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医院党支部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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