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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2.2019

扫黑除恶,就在身边!

来源: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点击:3937     打印

    扫黑除恶,净化城市空间,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能帮助我们练就“火眼金睛”,有效规避危险和伤害!

 

首先,让我们来看几个小问答,看看大家了解有多少。

 

问:习近平总书记在什么时间提出“扫黑除恶”?

答: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问:为什么要开展扫黑除恶?

答: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问:扫黑除恶的开始时间是哪一天?

答: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问:扫黑除恶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问: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答: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1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问: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问: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答: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问:“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是什么?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罪犯,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让我们再了解一些吧!

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个结合: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项工作措施: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再来看看什么是黑恶势力?

一、黑社会组织定义及特征

     根据 《 刑法 》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肋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三有:具有稳定性、具有严密性、具有渐进性。

      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三多: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样化。

      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 ' ;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三、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 刑法 》 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倩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肋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耍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保护伞”的定义以及如何打击“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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