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办院、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系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外从事诊疗活动或参加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恶性医疗感染事件的;
(四)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
(五)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相关管理规定,滥用抗生素侵害患者权益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恶性事件的;
(七)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八)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现象,服务态度恶劣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
(十)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二、公示方法与形式
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公示方法主要为:文件、内网或行政例会通报、宣传栏、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等,同时将公示内容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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