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同时也为了患者的输血安全,我们对输血速度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了规定:
1.全血或成分血应在4h内完成输注,不应再进行保存;
2.血小板在最初15min应以2~5mL/min输注,15min后以300mL/h或病人能够耐受的速度进行;
3.冷沉淀的输注应以病人能够耐受的最快速度进行输注;
4.血浆融化后应在最初15min应以2~5mL/min输注,15min后以300mL/h或病人能够耐受的速度进行;
5.全血和红细胞应在最初15min应以2~5mL/min输注,15min后以4mL/min 或240mL/h的速度、或病人能够耐受的速度进行;
6.急性大量失血需快速输血时,采用加压输注、大口径输血器和8Fr静脉导管,速度可达10~25mL/s,同时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8.年老体弱、婴幼儿或心肺功能障碍者,以及循环超负荷高危受血者,输血速度宜慢,可将流速调至1mL/kg/h;9.输血时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若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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