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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05.2010

“脑死亡法”陷入道德伦理的“禁区”?

来源: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点击:3755     打印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一九八六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尽管是卫生部的绝对官方权威的信息,还是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强烈震动和争议。

首先是国内器官移植专家倾力支持,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00万至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实施的手术仅有1.3万例。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面对缺少器官供体而无奈地撒手人间的病人,“脑死亡”立法被认为是为他们打开了器官移植“生命之门”,专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还可节省我国每年为脑死亡后的“抢救”支出的高达百亿元的医疗费用。天津、黑龙江、浙江等地的医学专家首先表示支持。

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脑死亡的问题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因为,“生死亦大”,生死标准,是人民的重大利益问题、重大情感问题。于是, 法学专家针锋相对地提出质疑:“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而不是其他。

与此同时,一个美丽的女性进入了人们的关注视线,她令原本沸扬的脑死亡法立法进程更加雪上加霜。中新网8月22日的消息称:被英国医院裁定“脑死亡”的凤凰卫视主播刘海若,经过北京宣武医院精心医治已能够进行的语言交流。由此引发出对人体死亡标准——脑死亡的质疑和攻击,据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高之宪介绍:各国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那么,我国“脑死亡法”应当参照什么标准制定?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伦理亲情观念仍然浓厚的国度,对于已经脑死亡的亲人,因为其呼吸、心跳还完好,传统的中国人很难接受死亡这个现实,继而同意医生开肠破肚取出亲人尚有生息的鲜活器官以做他人器官移植之用。也许在很长时间内,科学的死亡和伦理上的死亡都会并行存在。真正要用科学的“脑死亡”来替代道德伦理上的死亡,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中国的“脑死亡法”真正走进一个道德伦理而非医学的“禁区”,其制定和执行一定不会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本网年终特稿:2002年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一九八六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尽管是卫生部的绝对官方权威的信息,还是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强烈震动和争议。

首先是国内器官移植专家倾力支持,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00万至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实施的手术仅有1.3万例。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面对缺少器官供体而无奈地撒手人间的病人,“脑死亡”立法被认为是为他们打开了器官移植“生命之门”,专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还可节省我国每年为脑死亡后的“抢救”支出的高达百亿元的医疗费用。天津、黑龙江、浙江等地的医学专家首先表示支持。

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脑死亡的问题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因为,“生死亦大”,生死标准,是人民的重大利益问题、重大情感问题。于是, 法学专家针锋相对地提出质疑:“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而不是其他。

与此同时,一个美丽的女性进入了人们的关注视线,她令原本沸扬的脑死亡法立法进程更加雪上加霜。中新网8月22日的消息称:被英国医院裁定“脑死亡”的凤凰卫视主播刘海若,经过北京宣武医院精心医治已能够进行的语言交流。由此引发出对人体死亡标准——脑死亡的质疑和攻击,据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高之宪介绍:各国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那么,我国“脑死亡法”应当参照什么标准制定?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伦理亲情观念仍然浓厚的国度,对于已经脑死亡的亲人,因为其呼吸、心跳还完好,传统的中国人很难接受死亡这个现实,继而同意医生开肠破肚取出亲人尚有生息的鲜活器官以做他人器官移植之用。也许在很长时间内,科学的死亡和伦理上的死亡都会并行存在。真正要用科学的“脑死亡”来替代道德伦理上的死亡,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中国的“脑死亡法”真正走进一个道德伦理而非医学的“禁区”,其制定和执行一定不会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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