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医疗保险有几种形式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有深圳户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劳务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参加特殊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
   (一)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2%;职工缴费月工资不得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超过部分免交医疗保险费。
   (二)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由财政、用人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全额缴交;
   (三)劳务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交,个人不负担;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交,个人不负担。

3.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扣缴。
   用人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成本、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缴交。

4.个人帐户资金与共济基金的比例如何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局分别建立医疗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统一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为:
   (一)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有综合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60%记入个人帐户,40记入共济基金;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50%记入个人帐户,50%记入共济基金。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全部进入医疗保险共济基金。
   (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立医疗个人帐户。
   (四)劳务工不建立医疗个人帐户。

5.医疗保险金怎样计息
   存入职工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由存入次月的十五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

6.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人员能享受怎样的保险待遇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5%,个人现金支付5%。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内的,全部由个人自理。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就诊的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三级(市级)医院,共济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二级(区级)医院,共济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一级(街道、镇级)医院,共济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7.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有怎样的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劳务工和失业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自理(失业人员个人帐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8.市一、二、三级保健对象和参加特殊医疗保险的人员有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市一、二、三级保健对象及特殊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保局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由其缴费渠道支付。

9.什么样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需提供启动资金
   财政和用人单位应当为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提供启动资金,初次参保时一次性进入个人帐户。启动资金的标准为: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为人上年退休金的10%。

10.连续参保时间不满一年者有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由市社保局从医疗保险共济金中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者,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二万元以内由市社保局从医疗保险共济金中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

11.参保人员的特殊检查享受什么待遇
   经社保局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共济基金支付80%,个人现金支付20%。

12.在什么情况下参保人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未经社保局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者;
   (二)因故意自伤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三)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13.市外转诊的医疗保险费用怎样报销
   急诊、探亲、出差及经批准的市外转诊等发生的费用,凭当顾公立医院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到社保局审核报销。报销门诊费用时,要从个人帐户上扣除相应的金额。

14.特殊情况终止医疗保险时个人帐户将怎样处理
   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继续享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出境定居者,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余额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医疗保险共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