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问答

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于50年代,1955年,山西省高平县办起了全国第一个农村合作医疗站。到了1962年,全国的覆盖率已接近50%。1968年,毛泽东主席批示推广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掀起了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高潮。1979年,全国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进入80年代以后,农村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村合作医疗开始开现大面积滑坡,农村人口覆盖率锐减到5%左右。尽管90年代国家再次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但这项工作在大部分地区进展缓慢,农村人口覆盖率在10%左右徘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的背景
通过改革与发展,广大农民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健康保障制度,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2003年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农民两周未就诊率达46%,两周未住院率超过30%,31.4%的贫困农民是因疾病和损伤造成,广大农民呼吁建立社会保障,没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就谈不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各级政府加大了支持力度;按照《决定》要求,2006年调整为中央财政年人均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农民个人出资10元,共50元。因此,从全国农村来看,政府总投入占合作医疗资金的2/3,这是建国以来,政府第一次直接对农民看病给予财政补助。
(2)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共济抗风险能力提高;
(3)提高了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由以乡或村为单位向以县为单位统筹过渡。
(4)强调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
(5)由政府负责建立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
(6)各级政府配套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并享受合作医疗。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1月22日至2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强调,这是新农合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一次关键性会议。四年来,新农合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全面推进新农合具备了基本条件,要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并确保2007年新农合覆盖全国80%以上县(市、区),确保新农合深入持续发展。
2005年9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新农合试点会议确定:2006年农民参合面要扩大到40%,2007年扩大到60%,2008年基本推行,2010年基本覆盖农民居民的目标。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批示
2004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行批示:望继续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确保健康发展,以造福于亿万农民群众。
温家宝总理对新农合工作批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解决八亿农民的看病问题,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关系农村实现小康宏伟目标。

陕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如何?
(1)陕西是一个农业大省,3720万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0%。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由最初的3个试点县扩大到2005年的11个县,2006年达到43个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1202万,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4.5%。1048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试点县农民平均参合率87.2%,居全国第三位,中西部第一位。
(2)2007年的44个县,据初步统计参合率也达到90%以上。
(3)2006年全省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5.2亿多元,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配套2.09亿元,农民自缴1.05亿元。06年度受益农民500多万人,受益率47.75%;资金使用率83.91%(较2005年的67.85%上升了16.06个百分点)。其中住院补偿419525人次,人均补偿843.3元(较2005年的681.14元上升162.16元,增长率23.81%),大病统筹受益率3.92%;新农合补偿率36.75%(较2005年的29.33%上涨7.42个百分点)。
(4)对于新农合患者,全省所有定点医院都开通了住院“绿色通道”,先住院后办手续或由医务人员代办,县区内转院不用办理转院手续。在新农合试点县统一制定有相应的《诊疗规范》、《用药目录》和《患者入出院判定标准》等规范文件。新农合患者住院费用低于非农合患者。特别是住院补偿直通车制度,使新农合患者出院立即能享受到基金补助,不让患者多跑路。今年以来,我省完成了新农合方案的调整,建立了门诊慢性病报销制度,降低起付线,提高了补助比例,扩大受益面,以加大参合农民的受益强度。
(5)基金的使用:对新农合基金要严格按照省上的要求,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账户。做到资金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三户分开,封闭运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1)《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1日发布。 
(2)要求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实行同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 CT、核磁共振、彩超等对参合患者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5%。
(3)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年度内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年度内所有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10%。  
(4)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
(5)收费严格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
(6)定点医院要优先安排合疗患者住入扶贫病房,对检查、手术费用优惠(减免10%)。并把住院时间控制在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天数内。
(7)医院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8)要严格审核患者的合疗证、身份证是否相符,严禁冒名就诊骗取合作医疗基金。医院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不得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医患串通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9)患者出院后,要将其住院病历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和全部费用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挂号邮寄患者所在县(市、区)合疗办(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并接受患者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